关于黄志英拟继承邹兴福遗产的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申请人:黄志英,男,身份证号: 510403195202242141,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申请人:邹家会,女,身份证号:510403197506172129,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申请人:邹家春,男,身份证号:510403198301202114,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被继承人:邹兴福,男,生前身份证号:510403195109162112。
申请人黄志英于2020年12月8日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邹兴福生前房产继承事宜,并提供了以下证明: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职工登记表、死者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向申请人告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就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且无误,并承诺如所做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已尽到慎重的审查义务,现对拟办理的房屋继承进行公示:
一、被继承人邹兴福于2020年5月8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黄志英向不动产中心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邹兴福死亡时登记在黄志英、邹兴福名下位于西区格萨拉大道27号8幢12-3号房屋一套,合同号为:510401012018051300032,备案号为:510401012018052800018。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邹兴福与配偶黄志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
三、被继承人共有二个子女即:邹家会、邹家春。
四、被继承人邹兴福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根据继承人黄志英、邹家会、邹家春称:被继承人邹兴福生前无立遗嘱,未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中心提出异议。
六、申请人黄志英、邹家会、邹家春承诺没有遗嘱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上述房产的继承人。
七、被继承人邹兴福的继承人为:黄志英、邹家会、邹家春。
八、现继承人邹家会、邹家春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配偶黄志英表示愿意继承。
根据上述询问相关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中属于邹兴福的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邹兴福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邹兴福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长子邹家春、长女邹家会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因此,我中心拟将上述房产以继承方式办理到配偶黄志英名下。现予以公示。如对该申请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示。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30号窗口。
联系人:徐弋力 联系电话:3378051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