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子红拟继承李全华遗产的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1-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申请人:刘子红,男,身份证号:51022719540528371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申请人: 刘芬,女, 身份证号:510227198001103720,系被继承人的独女。
被继承人:李全华,女,生前身份证号:510227195712033745。
申请人刘子红、刘芬于2020年12月30日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李全华生前房产继承事宜,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向申请人告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就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且无误,并承诺如所做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已尽到慎重的审查义务,现对拟办理的房屋继承进行公示:
一、被继承人李全华于2020年12月8日死亡。
二、继承人刘子红、刘芬向不动产中心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全华死亡时登记在李全华名下位于市西区清香坪街68号7栋2单元1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攀房权证西私字第00013798号,国土证号为:攀国用(2011)第08287号。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李全华与配偶刘子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故上述一半属于被继承人李全华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李全华只有一个子女即:刘芬。
四、被继承人李全华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根据继承人刘子红、刘芬称:被继承人李全华生前无立遗嘱,未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中心提出异议。
六、申请人刘子华、刘芬承诺没有遗嘱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上述房产的继承人。
七、被继承人李全华的继承人为:刘子红、刘芬。
八、现继承人刘芬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配偶刘子红表示愿意继承。
根据上述询问相关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中属于李全华的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全华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全华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独女刘芬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因此,我中心拟将上述房产以继承方式办理到其配偶刘子红名下。现予以公示。如对该申请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示。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30号窗口。
联系人:戴铁利 联系电话:3378051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6日